世界遗产的起源
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,许多有识之士意识到战争、自然灾害、环境灾难、工业发展等威胁著分布在世界各地许多珍贵的文化与自然遗产,鉴于此,联合国教科文组织(UNESCO)第17届会议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著名的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》,这是联合国首度界定世界遗产的定义与范围,希望藉由国际合作的方式,解决世界重要遗产的保护问题。
世界遗产的分类与内容
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78年公布第一批世界遗产名单以来,截至2006年10月止,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》的缔约国已达183国家与地区,共有830处世界遗产地(World Heritage Sites)分布在138个国家中。依其类型可分为文化遗产644项、自然遗产162项以及兼具两者特性之复合遗产24项、以及2001年新增的类别「口述与无形人类遗产」。在官方网站 http://whc.unesco.org 可以看到名单以及更多详细的说明。 能列名为世界遗产的地方可以说是精华。中国共有33个世界遗产点,在这里按照审核通过的年代列出如下。所有的33个地点都有官方网站与联合国网站的连结,可以进去看说明。
以下分别依各项遗产分类的性质来做一简单介绍。
文化遗产(暨文化景观 文化遗产要列入《世界遗产名录》必须具有以下特征:
1. 能代表人类创造力的杰作。
2. 在一段期间或同一文化地区,能代表人类价值观变革的建筑物,科技,纪念性艺术品,市镇规划或景观设计。
3. 对一个现存或已消失的古文明或文化传统具有特殊意义的地点。
4. 在人类历史上有画时代意义,具有代表性的建筑,科技的集成或是人为景观。
5. 能够做为一或多个特定文明拓荒或土地利用方式的代表范例,尤其是那些因为时代变迁而逐渐式微的传统方式。
6. 与重要的世界性历史事件,生活方式,原创意念,信仰或艺术文学作品直接相关。(这个条件只适用于特例,而且必须与其它条件综合考虑。)
文化遗产并不只是狭义的建筑物,而凡是与人类文化发展相关的事物皆可被认可为世界文化遗产。而依据《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条约》第一条之定义文化遗产包含纪念物(monuments)、建筑群(groups of buildings)与场所(sites)。纪念物指的是「建筑作品、纪念性的雕塑作品与绘画、具考古特质之元素或结构、碑铭、穴居地以及从历史、艺术或科学的观点来看,具有显著普世价值(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)物件之组合」。
建筑群指的是「因为其建筑特色、均质性、或者是于景观中的位置,从历史、艺术或科学的观点来看,具有显著普世价值之分散的或是连续的一群建筑」。场所指的是「存有人造物或者兼有人造物与自然,并且从历史、美学、民族学或人类学的观点来看,具有显著普世价值之地区」。文化遗产的数量截至